(2012)张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存节与李维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25日,回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0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志伟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稿签发 核稿 拟稿 编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