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卜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卜某甲,男,汉族。被告卜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卜某、卜某甲、卜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退回原告570元,余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碧
审 判 员 张小侠
人民陪审员 魏麒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