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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406号

王某某与卜某、卜某甲、卜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卜某,卜某甲,卜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卜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卜某甲,男,汉族。被告卜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卜某、卜某甲、卜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退回原告570元,余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碧

审 判 员  张小侠

人民陪审员  魏麒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