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46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某某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新乡某某公司申请执行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周某某银行存款壹万贰仟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