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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464号

新乡某某公司与周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某某公司,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46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某某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新乡某某公司申请执行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周某某银行存款壹万贰仟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