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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5842号

董志红与林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志红,林福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董志红(又名董志洪),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福标,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红诉被告林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红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红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零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董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斌

代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