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董志红(又名董志洪),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福标,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红诉被告林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红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红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零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董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斌
代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