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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2号

吴雷与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左治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雷,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左治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2号

原告:吴雷,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中路17号3幢5楼3号库A1区。

法定代表人:SoldenLesterDavid。

被告:左治邦,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雷与被告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左治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雷撤回对被告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左治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8元,减半收取5544元,保全费4164元,合计9708元,由原告吴雷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