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2号
原告:吴雷,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中路17号3幢5楼3号库A1区。
法定代表人:SoldenLesterDavid。
被告:左治邦,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雷与被告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左治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雷撤回对被告安夏酒联(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左治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8元,减半收取5544元,保全费4164元,合计9708元,由原告吴雷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