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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4007号

郑明勇与被告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明勇,四川兴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郑明勇。委托代理人兰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金景苑4—1-4.法定代表人刘柱金。委托代理人谢玉忠。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内。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勇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勇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