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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文琴与被申请人梁国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琴,梁国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特19号申请人:罗文琴,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代理人:许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梁国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代理人:梁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罗文琴申请认定宣告被申请人梁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文琴称,被申请人梁国凡于2015年11月到南京梅山医院分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老年痴呆症。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经常神志不清,平常由妻子和子女照顾。申请法院认定梁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梁某为监护人。被申请人梁国凡的代理人梁某称,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梁国凡为无民事能力人并指定梁某为监护人的请求无异议。理查明,申请人罗文琴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梁国凡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xx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梁国凡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申请人罗文琴与被申请人梁国凡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申请人申请梁国凡之子梁某作为被申请人梁国凡的监护人,梁某同意该申请事项,且梁国凡另三名子女亦同意梁某担任梁国凡的监护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梁某为被申请人梁国凡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