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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顺利、赵桂红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利,赵桂红,卢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顺利,冒名“陈顺飞”,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苗族,籍贯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来厦暂住湖里区安兜村。2011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桂红,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苗族,籍贯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来厦暂住湖里区安兜村。2011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卢军,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来厦暂住湖里区安兜村。2012年4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海检刑诉[201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日7时许,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经合谋,驾驶一部黑色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窜至本市海沧区沧林某和美家园家居广场边的人行道,由赵桂红负责驾驶摩托车,陈顺利下车徒手抢夺被害人游某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同日8时许,三被告人窜至本市海沧医院公交车站旁公厕边的人行道,由陈顺利负责驾驶摩托车,卢军下车徒手抢夺被害人丘某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得手后三人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三被告人将两对黄金耳环销赃得款人民币2100元。2012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再次窜至海沧生活区欲行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三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的黑色力帆两轮摩托车为陈顺利购买的无牌车辆,动机号LF156FM100352526,该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证,证人龚某、叶某证言,被害人游某、丘某陈述,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等视听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顺利、赵桂红有盗窃犯罪前科,此次又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红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顺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桂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卢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力帆两轮摩托车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桔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