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树深诉被告邯郸新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树深,邯郸新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石树深。被告邯郸新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树深诉被告邯郸新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树深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树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树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石树深承担。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叶军华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冀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