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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扬广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家龙与辜晓林、寿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龙,辜晓林,寿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广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家龙。法定代理人徐颖(系刘家龙之妻),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卫,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晓林。被告寿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中段。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15A。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龙与被告辜晓林、寿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刘家龙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蓓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