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90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邹顺建与胡聂耳、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顺建,胡聂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904-2号申请执行人:邹顺建,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仁吉,农民。被执行人:胡聂耳,农民。被执行人:金女,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07号邹顺建与胡聂耳、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聂耳、金女尚欠邹顺建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330元、执行费7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顺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