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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长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