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杨旭与吴陈聪、金月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杨旭。委托代理人:徐细智。被告:吴陈聪。被告:金月兰。被告:彭连芳。被告:吴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于2012年10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旭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100元,由原告杨旭负担。审 判 长 白植滨代理审判员 叶 璋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