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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民初字第0058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俱宝平诉被告范菊平、刘驰、刘思瑞、刘华有、葛银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俱宝平,范菊平,刘驰,刘思瑞,刘华有,葛银娥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民初字第00589-3号原告俱宝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9日,从事工程机械租赁业务,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委托代理人陈廷,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菊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9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寺沟村二组,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一路,系刘军辉之妻。被告刘驰,男,汉族,生于2001年3月20日,学生,宝鸡市人,系刘军辉之子。被告刘思瑞,女,汉族,生于2009年8月13日,宝鸡市人,系刘军辉之女。上列两被告法定代理人范菊平,系二被告之母,个人简况同前。被告刘华有,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21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寺沟村,系刘军辉之父。被告葛银娥,女,汉族,生于1947年3月7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寺沟村,系刘军辉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俱宝平诉被告范菊平、刘驰、刘思瑞、刘华有、葛银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0058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俱宝平所有的坐落在本市渭滨区清姜西一路6号院3号楼4单元10号房屋一套,因本案(2010)金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俱宝平所有的坐落于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西一路6号院3号楼4单元10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