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朝初与毛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初,毛洪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922号原告:徐朝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春洪。被告:毛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初与被告毛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朝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徐朝初负担。审 判 长 柴 燕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