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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朝初与毛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初,毛洪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922号原告:徐朝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春洪。被告:毛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初与被告毛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朝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徐朝初负担。审 判 长  柴 燕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