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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与吉林江山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吉林江山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洪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修成蛟,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吉林江山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晗,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晓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梅,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迪,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与被告吉林江山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撤回对被告吉林江山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刘爱香代理审判员  孙 冰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新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