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爱贤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爱贤,赵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239-1号原告雷爱贤,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阳县王村镇柳池洼村人,职工。被告赵金川,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三组人,农民。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合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赵金川所有的陕E399**货车(发动机号码51303823,车辆识别代号LFNA9PCMX71F51859)一辆。现因原告雷爱贤与被告赵金川庭外已和解,原告雷爱贤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金川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金川所有的陕E399**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艳芳审 判 员 吴安莹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