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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公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淑梅与被告郑彦波、赵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梅,郑彦波,赵小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公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任淑梅,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郑彦波,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赵小亮,男,现住吉林公主岭市。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淑梅与被告郑彦波、赵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肇事车辆所投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潘正龙审 判 员  王双有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