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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常荣珍与被告王长林房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荣珍,王长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常荣珍,女,193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王长林,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荣珍与被告王长林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荣珍于2012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荣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荣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