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常荣珍与被告王长林房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荣珍,王长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常荣珍,女,193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王长林,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荣珍与被告王长林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荣珍于2012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荣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荣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