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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周春姣与金斌斌、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姣,金斌斌,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周春姣。被告:金斌斌。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姣与被告金斌斌、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春姣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