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周春姣与金斌斌、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姣,金斌斌,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周春姣。被告:金斌斌。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姣与被告金斌斌、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春姣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