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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袁某某,男,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