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爱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易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被执行人易建鹏。本院在执行王爱军申请执行易建鹏侵权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