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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军,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白志军。委托代理人:暴付军,男,汉。被告陈志军。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军撤回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