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军,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白志军。委托代理人:暴付军,男,汉。被告陈志军。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军撤回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