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知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4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被告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法定代表人陈进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白海玲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