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276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权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权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2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权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权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90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