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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孔维松与胡海生、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松,胡海生,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65号原告:孔维松,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被告:胡海生,男,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中中路。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6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松诉被告胡海生、被告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的同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另一案件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该鉴定结论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