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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世星、李小玲与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星,李小玲,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李世星,居民。原告李小玲,职、住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桂智。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半引路**号。法定代表人:曩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瑞声,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星、李小玲与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星、李小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星、李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5元,本院退付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