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307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30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建芬,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雅芬,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由原告承担150,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