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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307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30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建芬,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雅芬,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由原告承担150,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