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59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孙海林、咸阳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孙海林,咸阳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594-2号原告刘海洋。委托代理人刘绍申。被告孙海林。被告咸阳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洋诉被告孙海林、咸阳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之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正在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致本案诉讼程序暂时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