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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与被执行人吕金财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吕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吕金财,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与被执行人吕金财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吕金财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