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42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孙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孙荣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42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所地沈阳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1811287-7)法定代表人董启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应龙,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孙荣琴,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孙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白晓萍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原、被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万元,期限至2011年3月。被告将其自有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放款,被告仅偿还部分贷款,至今拖欠原告本息人民币17770.22元,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682.62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5月15日利息4087.6元,之后利息按实际履行日期计算),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审理中,发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12年6月11日在本院向被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预交1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