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龙红与东营市爱心园特教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李龙红,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五矿九队协解职工。委托代理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爱心园特教中心。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西宋村。原告李龙红诉被告东营市爱心园特教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富珍代理审判员 张立云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