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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孙凯与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孙凯。委托代理人:陈仟伍。委托代理人:骆倩。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书平。委托代理人:贺修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以愿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原告孙凯负担。审 判 长  詹鹏飞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