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建与张文云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张文云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243号原告:张建。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张文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张文云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对被告张文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