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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徐玲军、武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徐玲军,武国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红军,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玲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民。被告武国顺,男,成年人,汉族。原告王红军诉被告武国顺、徐玲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红军分别于2012年6月6日、2012年10月9日对徐玲军、武国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王红军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 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