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二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士斌、赵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李士斌,赵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2348号原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瑞峰,饶阳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春,饶阳顺邦物流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李士斌。被告赵希,安平县马店镇刘口屯村人,现住安平县恒发不锈钢微丝拔丝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斌、赵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