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左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2)左刑初字第82号赵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左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农民,任左权县安监局驻左权县昌鑫矿山有限责任公司安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2012年8月14日被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左权县安监局派驻左权县昌鑫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驻矿安监员,该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经常让无特种设备资质人员驾驶装载机进行作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此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2012年6月22日,无特种设备操作资质人员赵某乙在驾驶装载机进行作业时坠入该公司尾矿库,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申某、郝某、赵某丁、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职务、身份证明,左权县安监局关于左权县昌鑫矿山有限公司复产的文件,左权县昌鑫矿山有限公司相关证件、相关人员驾驶证复印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花名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花名表、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学员花名表、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书、2012年度运输公司管理办法责任制、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赵某丙工亡事故赔偿协议,赵某丙死亡证明,左权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左权县安监局驻左权县昌鑫矿山有限公司安监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