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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凌明洲诉蒋润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凌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凌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如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