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