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相与陈各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陈各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陈相,男,汉族,1925年9月4日出生,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各棋,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诉被告陈各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零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零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陈相负担。审 判 长 黄福仙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