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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朝阳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朝阳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40号原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温州路10-15号。法定代表人王彩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朝阳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连红,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朝阳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海霞审 判 员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