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87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东,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毕节市。2007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徐东爬窗进入本区小港街道兴业城市嘉苑15幢2单元503室,窃得被害人胡某的惠普牌CQ4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340元)。2.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徐东爬窗进入本区小港街道和风丽园5幢102室,窃得被害人毕某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一部、玫琳凯牌香水一套、收藏册一本,后将该收藏册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3.2012年5月9日,被告人徐东溜门进入本区小港街道红联维科半山佳园14幢102室,窃得被害人鲍某的惠普牌V3802T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联想牌Z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另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徐东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街道自由港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毕某、鲍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手印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1日起到2012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