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钢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国建涛,王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钢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永兴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2075659-4。法定代表人:任启华,经理。被执行人:国建涛。身份证号:372828196806170416.被执行人:王明利。身份证号:37032300209301.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08)钢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佳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国建涛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皆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用第二次流拍价格366000元接收国建涛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以折抵本案366000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国建涛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莱芜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所有,以抵顶其债务366000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莱芜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二、申请人莱芜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光 亮审 判 员 张 恒 贵代理审判员 卢 生 洪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莹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