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惠琴、雷丽娜与被告袁喜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惠琴,雷丽娜,袁喜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921号原告薛惠琴。原告雷丽娜。被告袁喜宁。原告薛惠琴、雷丽娜与被告袁喜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薛惠琴、雷丽娜以“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惠琴、雷丽娜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惠琴、雷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薛惠琴、雷丽娜负担。审判长 苏丽萍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海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