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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鲁娇于被告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娇,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64号原告鲁娇,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良,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弥伟,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鲁娇于被告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娇、委托代理人郭建良、被告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娇诉称,2011年6月,被告以外祖母治病为由先后借原告人民币16800元,同年7月底归还1000元,剩余借贷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给付。被告弥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因被告家中有事,经与原告协商,被告先后几次由原告处借款16800元,未有结局,除已归还1000元外,尚欠15800元未能清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向原告用手机发送短信,认可15800元未给付。庭审中,原告提供手机短信,被告认可,法庭调解中双方因给付期限未能达成协议,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手机短信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长期拖欠显属不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弥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鲁娇人民币1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有弥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日书记员  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