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法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张拥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法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志华,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农民,住内乡县。被告张拥军,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诉被告张拥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被告张拥军,在西峡法院参加诉讼,而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西峡法院的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聂文辽审判员 杨吉密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