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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法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张拥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法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志华,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农民,住内乡县。被告张拥军,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诉被告张拥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被告张拥军,在西峡法院参加诉讼,而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西峡法院的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聂文辽审判员  杨吉密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