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43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小冬与董雅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冬,董雅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337号原告白小冬。被告董雅莉。本院受理白小冬诉董雅莉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董雅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为接受货币一方,被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白小冬借给被告董雅莉的款项系由长安区内的银行转账汇出,贷款地在长安区,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董雅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