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滨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洪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个体经营者。2012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包志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包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洪某在本区西兴街道固陵路10号经营梦园计生用品商店,多次销售美国伟哥100、美国伟哥(USAVIAGRA)、双效伟哥、超级金伟哥、强力伟哥、金牌伟哥、米非司酮片等产品并从中获利。2012年3月13日,滨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洪某经营的店内查扣米非司酮片10盒;同年4月18日,滨江区公安分局从洪某经营的店内查扣美国伟哥100、美国伟哥(USAVIAGRA)、双效伟哥、超级金伟哥、强力伟哥、金牌伟哥各1盒。经鉴定,从被告人洪某店内查扣的超级金伟哥、双效伟哥、金牌伟哥、美国伟哥100、美国伟哥(USAVIAGRA)、强力伟哥(丸)中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强力伟哥(胶囊)中检测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均系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应按假药论处;经鉴定,从被告人洪某店内查扣的米非司酮片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美国伟哥100、美国伟哥(USAVIAGRA)、双效伟哥、超级金伟哥、强力伟哥、金牌伟哥等的外包装盒;关于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产品鉴定的函;鉴定结论通知书;检测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洪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洪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来建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