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朱家兴、谭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兴,谭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兴被执行人谭川朱家兴申请执行谭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家兴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27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川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兴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谭川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5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谭川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