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海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康××。被告:梁××。原告康××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与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诉称:原、被告曾是高中同学,于2010年9月相恋,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梁××。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改,且因被告对原告产生猜疑,双方为此产生争吵,对原告身心伤害极大,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由原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证明小孩的户口;2、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梁××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由被告抚养女儿梁××。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供。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曾是高中同学,2010年9月相恋,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6日生育女儿梁××。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没有工作,双方因为家庭经济、感情沟通问题以及家庭成员间的相处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是由于相互间不够体谅,缺乏沟通和交流所致,被告没有工作也是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现在被告已经找到工作,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注重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据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康××和被告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韦圆圆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健忠 来自